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6號
- 上訴人
- 皇杰企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上一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被上訴人即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 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7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