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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施坤樹

  • 當事人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陳美蘭即裕錩企業社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美蘭即裕錩企業社 18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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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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