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0號 原 告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美蘭即裕錩企業社 18號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