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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16號

原告
己○○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告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永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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