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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號

請求賠償損害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號

上 訴人即

被告
佳味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上 訴人即
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6,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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