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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8號

上訴人
彰濱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原名甲○○鋼鐵企業有限
即原審本訴被告及反訴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73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42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1,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915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為19,3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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