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38號
- 上訴人
- 彰濱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原名甲○○鋼鐵企業有限
- 即原審本訴被告及反訴原告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晉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738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42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1,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915元,合計應徵裁判費為19,3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