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1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11號

原告
正峰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祐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4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