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9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599元,應徵裁判 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