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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89號

上訴人
被告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599元,應徵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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