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許壽(即光輝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強(即盛倫水電工程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