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陳正禧

  • 當事人
    許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許壽(即光輝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強(即盛倫水電工程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莊素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