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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訴人
被告
許壽(即光輝工程行)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蔡志強(即盛倫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9年7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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