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許壽(即光輝工程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蔡志強(即盛倫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於99年7月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