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號
- 上訴人
- 蕭人賓
- 上訴人
- 之2
- 上訴人
- 蕭芷昕
- 上訴人
- 蕭芷聿
- 上訴人
- 兼上三人共 鄭翠紅
- 上訴人
- 同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蕭振富
- 上訴人
- 蕭賴淑女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簡祥紋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且上訴狀繕本僅提出1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533,4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119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或影本6件。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