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 原告
- 保證責任台中縣清水合作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彰化縣政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90,899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