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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告
迅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英特爾公司 (Intel Corporation)
被告
校大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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