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47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可農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零玖拾陸萬零陸佰柒拾玖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萬捌仟伍佰參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除甲○○外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
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就此部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可農貿易有限公司以被告丙○○、甲○○、乙○○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5月2日向原告辦理申請開發國外即
、遠期信用狀額度美金35萬元,約定循環動用期限自96年5
月2日起至97年5月2日止,嗣債務人分別於:
⒈96年11月1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49,907.98
元,以年利率5.639535%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4
月29日到期 (信用狀號碼7NOAH202198A01N)。
⒉96年11月15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49,651.9
4元,以年利率5.639535%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
5月13日到期 (信用狀號碼7NOAH202402A01N)。
⒊96年12月12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90,180元
,以年利率5.74%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6月9日
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785A01N)。
⒋96年12月18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91,454.4
元,以年利率5.629%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6月1
5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866A01N)。
⒌96年12月31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33,084.1
9元,以年利率5.397%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6月
28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763A01N)。
⒋97年1月18日申請信用狀轉融資貸款,動用美金33,018.04
元,以年利率5.067%計息,融資期限180天,至97年7月1
6日到期(信用狀號碼7NOAH202941A01N)。
合計信用狀轉貸款融資動用美金347,296.55元,依放款借據
第 7條分別於97年8月26日將上述動用美金金額轉換為新台
幣借款,轉換匯率為31.56,折合新台幣共計10,960,679元
,即分別為新台幣1,575,096元、新台幣1,567,015元、新台
幣2,846,081元、新台幣2,886,301元、新台幣1,044,137元
及新台幣1,042,049元,以上均約定融資到期應一次清償本
金及利息,且逾期償付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違約金,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借款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㈡詎被告等不依約定繳納,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喪失
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內容,為此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甲○○部分:其不識字,被告乙○○為其之女,借款當
時由被告乙○○載其至原告處借款,手續均由被告乙○○與
被告丙○○所辦理,印章係由被告乙○○代為蓋印,其有親
自於約定書及借據上簽名,被告乙○○目前行蹤不明。且其
無力償還原告上開債務。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開發信用狀約定書、
放款借據(進口/外幣融資專用)、動用明細查詢表及結匯
證實書等件等證,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而被告可農貿
易有限公司、丙○○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作何抗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系爭借款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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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尚欠本金(元)│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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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75,096 │5.639535% │96年11月1日 │96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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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567,015 │5.639535% │96年11月15日│9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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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846,081 │5.74% │96年12月12日│97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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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886,301 │5.629% │96年12月18日│97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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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44,137 │5.397% │96年12月31日│97年2月1日 │
├──┼──────┼─────┼──────┼──────┤
│ 6 │1,042,049 │5.067% │97年1月18日 │97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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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利息、違約金均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
│㈡違約金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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