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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姚雅譯即宏霖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26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陳協煆 │合作金庫商業北│98年4月10日 │24,680元 │LV0000000 │ ││ │ │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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