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327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阿拉丁工程行羅│台灣中小企業銀│98年5月31日 │97,000元 │0000000 │ ││ │乃文 │行二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