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3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振洋商行簡婷琪│台中商業銀行大│97年8月31日 │21,770元 │DCA0000000 │ ││ │ │竹分行 │ │ │ │ │├──┼───────┼───────┼───────┼────────┼────────┼──┤│002 │振洋商行簡婷琪│台中商業銀行大│97年9月30日 │15,790元 │DCA0000000 │ ││ │ │竹分行 │ │ │ │ │├──┼───────┼───────┼───────┼────────┼────────┼──┤│003 │勁磊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8月31日 │25,040元 │DI0000000 │ ││ │ │行大竹分行 │ │ │ │ │├──┼───────┼───────┼───────┼────────┼────────┼──┤│004 │勁磊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9月30日 │28,800元 │DI0000000 │ ││ │ │行大竹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