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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1號

聲請人
劉昌萬即昌興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5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1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永協力基礎工程│兆豐國際商業銀│97年7月31日 │84,672元 │CHA0000000 │ ││ │有限公司吳木生│行北彰化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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