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2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4210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裕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丁○○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零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