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5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598號
- 債權人
- 源豐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源豐行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蔡志堅即明鑫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源豐行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明鑫企業社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蔡志堅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