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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馬斯特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人 樓之2.
債務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債務人馬司特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馬斯特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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