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1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0187號
- 債權人
- 楊双龍即加冠建材行.
- 債務人
- 尚和億建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佩珠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楊儒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零玖拾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