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
- 債權人
- 川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8635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99年1月10日 │25,000元│99年5月10日 │AA0000000 │├──┼─────────┼───────────┼───────────┼───────────┤│002 │99年2月10日 │24,200元│99年5月20日 │A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