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蔡尚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士銘、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怡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尚智 代 理 人 柯伊伶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劉士銘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王怡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 理 人 王怡潔 債 權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4 日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4.總清償比例應更正為「32.39 %」;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5.債務總金額應更正為「新台幣2,386,137元。」;附表一壹、更生方案內容6.清償總金額應更 正為「新台幣772,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 明文。前開規定復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裁定所準用,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號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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