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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聲請人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尼爾遜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6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建上易字第7號判決確定,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21,39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費用計算書: 單位:新臺幣┌───────┬─────┬──────┐│項 目 │ 金額 │預納人 │├───────┼─────┼──────┤│第二審裁判費 │ 11,245元 │聲請人 │├───────┼─────┼──────┤│會勘費 │ 18,900元 │聲請人 │├───────┼─────┼──────┤│鑑定費 │ 36,750元 │聲請人 │├───────┼─────┼──────┤│運費 │ 54,500元 │聲請人 │├───────┼─────┼──────┤│合 計 │121,395元 │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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