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 聲請人
- 豐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池
- 相對人
- 祿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新成
劉在閣
劉新寗 原住台北市○○區○○路4段223巷6弄
劉愛薇 原住台北市○○區○○路2段103巷119
易弘媚 原住嘉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2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劉新」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新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