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76號
- 原告
- 巴克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守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達
- 被告
- 施清騰
- 被告
- 林子渝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參仟元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誤載為「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參仟元被告負擔」,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