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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請人
楊仲源
相對人
陶欣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8月16日向相對人償還新台幣(下同)40,000元,乃清償鈞院執行命令即發文字號彰院賢99司執萬字第37875號(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所載債務200,000元之部分金額。退萬步言,第三人於99年11月間已將聲請人薪資代扣29,340元,如相對人就上開聲請人已償還之金額40,000元有異議,第三人亦只能扣除40,000元本利(即41,833元)後之剩餘金額12,493元(41,833-29,340=12,493)。另聲請人前已清償相對人159,126元,而第三人又於99年12月間扣押聲請人薪資12,493元,是以聲請人業已向相對人全部清償完畢,應即停止系爭執行命令之執行,以維護聲請人應有權利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上開主張縱然屬實,亦屬其是否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以停止執行之原因。聲請人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8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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