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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羅培昌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33號原   告 超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5月27日具狀提起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本件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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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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