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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告
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應補正事項,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92,000

元,應繳裁判費74,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3,760元。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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