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40號
- 原告
- 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
應補正事項,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92,000
元,應繳裁判費74,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3,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