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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號

聲請人
順意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為:劉.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5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惟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236 元,應徵非訟程序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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