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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羅培昌

  • 當事人
    彰揚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5號再 審原 告 彰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99年8月3日向本院對99年度小上字第14號確定之駁回裁定聲請再審,再審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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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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