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彰揚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5號再 審原 告 彰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99年8月3日向本院對99年度小上字第14號確定之駁回裁定聲請再審,再審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