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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號

聲請人
福峰國際製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調解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係因侵害商標權事件請求調解,而商標權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應認係因財產權請求調解,惟聲請人陳報本件客觀利益價額至多不超過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程序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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