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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羅培昌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參宏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39號原   告 參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8,5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21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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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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