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64號
- 原告
- 甲○○○○○(深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5
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22,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