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羅培昌
- 原告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00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鈺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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