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東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43號再 審原 告 東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慧文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向本院對99年度勞簡上字第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61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 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