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成德
- 參加人
- 陳詩瓊
- 參加人
- 洪玲玲
- 參加人
- 洪聖哲
- 參加人
- 洪聖浩
- 參加人
- 洪芬芬
-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睿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正信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參加人為輔助上訴人亦提起上訴(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78號判例意旨)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或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