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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07號

變更股東名簿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黃楹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勝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成德
參加人
陳詩瓊
參加人
洪玲玲
參加人
洪聖哲
參加人
洪聖浩
參加人
洪芬芬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睿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正信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且參加人為輔助上訴人亦提起上訴(參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78號判例意旨)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或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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