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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7號

返還買賣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7號

上訴人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買賣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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