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5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買賣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