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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告
曾金鐘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被告
維綸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炳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複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告
曾文彥

      曾文平

      曾麗琦

      曾士耀

      曾蔡呅

      曾文吉

      曾淑宜

      曾文炳

      曾江水

      曾文献

      曾穗碧

      黃曾月江

      曾錦章

      曾文達

      曾毓民

      曾淑容

      曾 邦

      黃曾錦雲

      曾 草

      曾 煥

      林建次

      林安琪

      林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曾穗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曾穗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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