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7號
- 原告
- 曾金鐘
- 訴訟代理人
- 張欽昌律師
- 被告
- 維綸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文炳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大德律師
- 被告
- 曾文彥
曾文平
曾麗琦
曾士耀
曾蔡呅
曾文吉
曾淑宜
曾文炳
曾江水
曾文献
曾穗碧
黃曾月江
曾錦章
曾文達
曾毓民
曾淑容
曾 邦
黃曾錦雲
曾 草
曾 煥
林建次
林安琪
林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曾穗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曾穗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