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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羅培昌林秉暉尚安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2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培昌

                  法 官 林秉暉

                  法 官 尚安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