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官黃楹羭
- 法定代理人呂炉山
- 當事人張秀育、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李維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張秀育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炉山 被 告 李維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旺群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被 告 昱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芳志 被 告 許文鴻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被 告 黃世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李峯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羭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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