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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請人
大生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51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資登企業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鹿│99年6月15日 │4,069元 │DC0000000 │ ││ │司 │港分行 │ │ │ │ │├──┼───────┼───────┼───────┼────────┼────────┼──┤│002 │泰元金屬工業股│合作金庫商業銀│99年6月25日 │195,565元 │AS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行彰化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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