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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洪榮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25號

原告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陳旻良
訴訟代理人
王宏遠
被告
金田剎車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仲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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