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 原告
    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中記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陸萬柒元」,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中記載為「5,060,000元」,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 為多少?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債務人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乙份,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