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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中記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陸萬柒元」,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中記載為「5,060,000元」,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為多少?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債務人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乙份,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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