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124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中記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伍佰零陸萬柒元」,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中記載為「5,060,000元」,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 為多少?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債務人天寶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乙份,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