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0315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鑫傳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丁○○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 人 6樓之.
一、債務人鑫傳企業有限公司、丁○○、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鑫傳企業有限公司、丁○○、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二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