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6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0699號
- 債權人
- 台灣三嵩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台灣三嵩工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余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三嵩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元抑或為貳萬壹仟伍佰元,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余興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