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2817號債 權 人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駿毅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柒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率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