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0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048號 債 權 人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聲請狀內「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欄其金額均誤寫為新臺幣甲○○元,故請具狀釋明其欲請求金額為多少?並請求更正原聲請狀之內容陳述。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