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3059號 債 權 人 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阜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黄桂英」?請查明並請具狀更正之,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