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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3337號

債權人
參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大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一、債務人大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大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八、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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